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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信访举报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 编辑:冯建敏 审核人: 浏览量: 更新时间:2021-11-29 09:41

    纪检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机关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的工作。根据党内法规和上级纪委的工作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机关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归口管理。

第二条 受理范围:主要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机关纪委通过举报电话、举报箱、电子网络、群众来信、来访等渠道受理群众信访举报。

第三条 机关纪委应确定专人承办信访举报事宜。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阅信访举报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着重了解被检举人和被控告人的基本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第四条 机关纪委要建立信访举报工作台帐,承办人对信访举报件进行统一编号,填写《机关纪委来信来访处理单》,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报批、督办、备查和存档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承办人将举报件送领导审批后,将领导批示留存,并将原信复印一份留存,原件交承办人办理。

第六条 一般信访举报件,经机关纪委领导审批,可转送下级组织处理。重要信访举报件应报本单位党组(党委)负责人审批,采取交办下级组织、本级自办或报送上级纪检机关方式处理。信访件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转送流程。

第七条 执行省纪委举报线索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举报线索进行管理。

1.涉及本部门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党员干部的举报件,转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处理。

2.涉及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举报件,机关纪委统一管理。

3.涉及下级党委管理党员干部的举报件,转送下级纪检组织,重要的可按规定发函转交下级纪检组织处理。

第八条 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

1.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包括拟对相关人员采取“两规”措施和其他需要立案的线索。

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3.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处理方式:约谈、函询

4.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5.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第九条 办理信访举报件责任人对信访举报件承担首办责任。对实名举报件留有联系方式的,承办人要进行反映人身份核实并在15日内履行告知收到程序。

第十条 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需调阅机关纪委管理的重要违纪线索,须填写《重要违纪线索调阅审批表》,报机关纪委书记批准后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二条 紧急突发情况应及时处置,对反映涉嫌违纪人员或涉案人员企图逃跑、正在转移证据、销毁证据或其他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问题,按照即收即办的要求,迅速处置。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员的工作要求

1.认真履行职责。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出发,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合法权利。

2.严格落实责任。承办人对负责的信访举报件承担办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对办信工作负领导责任。

3.遵守工作纪律。严守秘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有关事项,不得超越权限,未经登记及领导批示擅自处置举报件。严禁以权谋私或擅自协调民事纠纷。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统计和报送工作。按照省纪委的统计要求,每季度将信访统计情况报送驻在部门纪检组和省直机关纪工委,年度工作总结时向省直机关纪工委报告信访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