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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57)丨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作者: 编辑:丁益 审核人: 浏览量: 更新时间:2023-02-09 09:04

发布时间:2023-02-09 |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Y市X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原科长吕某某,接受朋友王某某的请托,在缺少农用地转用批复、征收土地批复、征地补偿,未进行挂牌出让、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土地需经过用地征收、挂牌出让等手续后才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规定,私自给王某某颁发了使用面积为8077平方米的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王某某在该宗土地上建设加油站并开始营业。

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有关部门按照当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53.43万元,扣除王某某向X区财政局、税务局缴纳的征地补偿预付款、土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315.14万元,有关部门向王某某追回51万元违法所得款以后,国家尚有287.29万元的损失。

经法院审判,吕某某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涉案人员王某某已另案处理,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分析点评

本案中,吕某某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导致国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经过“招拍挂”等相关程序,使用方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虽然当时Y市政府对涉案土地有控制性规划的批复,但这仅仅表明该土地开发程序正在进行。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未进行“招拍挂”、未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向王某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看似是在手续不齐全情况下,违规办理了其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但本质是吕某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开发建设用地紧张,在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而且存在行贿受贿行为与渎职行为交织的情况。一方面,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土地出让金征收及减免管理、土地价格评估、土地征用补偿、土地登记发证审批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消除腐败隐患。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土地开发领域干部履职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全过程的审计和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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