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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72)| 破坏选举罪
作者: 编辑:丁益 审核人: 浏览量: 更新时间:2023-06-05 15:47

发布时间:2023-05-27 |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典型案例】

某市A区B街道办事处C村选区的四个投票点依法进行A区第十届人大代表选举,姚某、陈某均为C村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其中姚某为C村三组组长。选举当天,姚某和陈某与C村第三投票点其他工作人员从村委领取本组选民选票后,高某以姚某剥夺了其兄弟媳妇侯某的选举权为由,与姚某发生争执阻止选举进行。

经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两级干部前往进行劝解,高某被做通工作后,选区领导小组通过村委广播通知选民到村委会进行选举,但姚某、陈某仍将该组选票带走,二人商量下午一同上访。姚某、陈某携带本组选票到区人大反映侯某、高某阻止选举问题。

选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午组织三组村民进行选举,B街道办事处及C村村委两级干部柴某、宋某、王某按照选区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让二人先回村,组织本组选民进行选举或者交出选票,但姚某、陈某均予以拒绝。B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请示区人大后,及时组织人员在备用选票上重新加章并填写选民选票。选区领导小组组织两名工作人员在C村干部的配合下,到C村第三组选民家中进行入户选举。

选举结束后,工作人员汇总选举结果上报A区人民代表选举委员会,此时上报选举结果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间,导致C村选区选举无效。

姚某、陈某作为本选区工作人员,擅自带走选票,后期既不组织选举,又拒绝交出选票,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妨害选民依法及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导致C村选区选举无效,情节严重。姚某、陈某犯破坏选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高某、侯某另行处理。

【漫画解读】